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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8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福东与郝剑锋、王福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东,郝剑锋,王福江,王福民,程智谋,徐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22-6号申请执行人:唐福东。被执行人:郝剑锋。被执行人:王福江。被执行人:王福民。被执行人:程智谋。被执行人:徐存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民、程智谋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福民所有的鲁G×××××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程智谋所有的鲁G×××××、鲁G×××××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