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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48号原告:黄某,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甘某,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褚维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