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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房益女。被告:胡某乙。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