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露,和县姥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韩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