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与田立成、关崇坤、王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253号。负责人金福彬,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田立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关崇坤,男,1955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亚东,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田立成、关崇坤、王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2)依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兴信用社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2)依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艳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