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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怀林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林,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林,证件号码130230195605082311。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建材技校东。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王怀林申请执行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怀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