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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艾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