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艾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