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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董淑华与王国辉、韩东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华,王国辉,韩东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董淑华,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雪飞,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国辉,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清真寺原种场楼2门***室。被告韩东革,1967年1月29日生,住德惠市。原告董淑华与被告王国辉、韩东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华及委托代理人刘雪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辉、韩东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通过李文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二个月以房证作抵押,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二个月,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辉、韩东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董淑华借款10万元。二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