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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金梅与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许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许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金梅。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三街1956商业特色街D幢。法定代表人许华珍,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文安。原告张金梅与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洗浴)、许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梅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许文安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梅诉称:2013年5月19日,被告黄金洗浴因经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6月19日,如到期不还,自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因索要借款发生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所有费用,被告许文安为借款提供担保,还款期间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项从2013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金洗浴、许文安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黄金洗浴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书面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6月19日;在借款期间内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能在借款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则从借贷期间届满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实现侵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被告许文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书面确定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直至所有款项清偿为止。借贷期间届满后被告黄金洗浴分文未还,2014年1月8日,被告许文安同意继续为该笔借贷提供担保,并在之前被告黄金洗浴出具的借条上添写上“同意继续担保”的字样。借款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引发本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黄金洗浴、许文安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金洗浴、许文安经本院传���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金洗浴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黄金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与被告黄金洗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起借贷借贷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间及借款人逾期还款须承担约定利息,且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黄金洗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从借贷期间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故原告请求被告黄金洗浴归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文安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对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书面约定,其中对保证范围、承担保证的方式方式的承诺保证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许文安应对借贷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据中约定担保期限为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属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被告许文安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许文安对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许文安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洪泽黄金水域洗浴休闲有限公司、许文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陶 春人民陪审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潘富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