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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明媛,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的存款110万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的存款扣划55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