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玉昆、李玉明等与吴文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玉昆,李玉明,李利群,吴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昆。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申请执行人李利群。被执行人吴文松。申请执行人李玉昆、李玉明、李利群与被执行人吴文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嘉桐乌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250.00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