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3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34-1号原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319377.7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