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号*栋*单元*栋***号。法定代表人:谢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六店子村(原石桥轧钢厂内)*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饶征域,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上诉人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的规格型号制作并安装园林景观内所有钢结构玻璃棚、铁艺大门、不锈钢栏杆、钢结构采光井等,现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并与上诉人办理了结算,但上诉人一直未按合同支付价款,被上诉人遂起诉至法院。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佳兆业·君汇上品廊架栏杆才够安装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经查,被上诉人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