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建诉被告胡更六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胡更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刘新建,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胡更六,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建诉被告胡更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新建负担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