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伦会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运管所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均茂,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伦会,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长宁县。再审申请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伦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