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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5月生,藏族,居民。被告:芦某,男,女,1968年12月5,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为了孩子,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