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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钱建新、徐慧勤与哈密西部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新,徐慧勤,哈密西部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钱建新,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慧勤,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委托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密西部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鸿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明,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新、徐慧勤诉被告哈密西部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新、徐慧勤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新、徐慧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新、徐慧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08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哈密西部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郝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