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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华厦商住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周纯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宝塔镇人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好味王槟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