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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淑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伟。被告陈淑芹。委托代理人胡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2,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