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淑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伟。被告陈淑芹。委托代理人胡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陈淑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2,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