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於雷、谈菊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於雷,谈菊英,滨湖区李江锋百货商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苏锡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郑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雷。被告谈菊英。被告滨湖区李江锋百货商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00-68号。经营者李江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於雷、谈菊英、滨湖区李江锋百货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