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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齐某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许某某(绰号赌神),男,汉族,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其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庆、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齐某某和被害人胡某乙相约打牌赌博,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丙、胡某丙等人也应邀在界首市“怡居”快捷宾馆201房间用扑克牌以扎金花方式赌博,后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其中。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郭某(另案处理)四人以对方打牌使诈为由,采取打耳光、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向被害人杨某丙、胡某丙索要2420元、胡某乙索要910元。后被告人又威逼杨某丙、胡某丙每人再拿2万元作为补偿,让胡某乙再拿2600元。杨某丙通过亲友汇款被索要17000元,胡某乙通过汇款和朋友送钱被索要2600元,胡某丙因未借到钱被逼向三被告人及郭某出具4张合计欠2万元的借条。上述实际所得钱款被三被告人及郭某分掉。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向被害人一方退还193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赵某某无犯罪前科,大学刚刚毕业,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及郭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胡某乙、杨某丙、胡某丙等人相约在界首市“怡居”快捷宾馆201房间用扑克牌以扎金花方式赌博。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三人因输钱,便与郭某四人以对方打牌使诈为由,采取打耳光、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向被害人杨某丙、胡某丙、胡某乙索要钱财。被害人杨某丙被索要2300元、胡某丙被索要120元、胡某乙被索要910元。后某被告人又威逼杨某丙、胡某丙每人再拿2万元、胡某乙再拿2600元作为补偿。杨某丙通过亲友汇款转入齐某某账户17000元,胡某乙通过汇款和朋友送钱支付三被告人2600元,胡某丙因未借到钱被逼向三被告人及郭某出具4张每张5000的借条。所得钱款被三被告人及郭某分掉。2015年3月31日,在界首市“怡居”快捷宾馆303房间内将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及309房间的郭某抓获,2015年4月16日,在界首市“爱登堡”快捷酒店309房间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向被害人一方退还19300元,三被害人对各被告人表示谅解。另查明,经界首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杨某丙被敲诈勒索后报警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被抓获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92年1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出生于1993年2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出生于1993年11月16日,三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作案地点照片,证明本案的作案地点。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胡某丙、杨某丙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6.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齐某某尾号为4614的建行卡账户在2015年3月27日被转入人民币19300元。7.手机信息截图,证明被害人杨某丙、胡某乙二人在2015年3月27日上午向他人发短信借款的相关情况。8.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马某、王某、肖某、吴某、胡某甲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被敲诈勒索后分别向亲友借钱的事实。9.谅解书及收条,证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向三被害人退还193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0.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上三被害人被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的情况。11.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的陈述,均与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一致。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上,其和齐某某、许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三被害人的情况。13.被告人齐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均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相一致。14.证人郭某的证言,与三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15.视听资料,证明三被告人供述犯罪的事实情况。16.界首市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了社会危害性,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界首市司法局评估意见书认为三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被告人赵某某、齐某某、许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赌博过程中使诈,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以上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