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李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马XX(曾用名闫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黄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2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