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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年权与侯明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权,侯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年权,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明坤,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年权与被执行人侯明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年权依据(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侯明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年权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