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邵坤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坤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505号罪犯邵坤。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坤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41号刑事裁定,对邵坤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2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鲍志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沈荣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邵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邵坤牛立良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邵坤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主管部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意见。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为,罪犯邵坤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依法予以减刑。但鉴于邵坤所犯强迫卖淫犯罪中有强奸多名被强迫卖淫妇女的行为,且系主犯,属暴力犯罪,建议依法酌定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坤于2011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邵坤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邵坤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检察员提出的对邵坤酌定缩减减刑幅度的意见建议,经查,邵坤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强奸多名被强迫卖淫妇女,且系主犯,属暴力犯罪,依法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检察员提出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邵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34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