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思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崇斌,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谢思银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思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思银的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用斗湖堤信用社临江分社位于斗湖堤镇长江路的房屋(产权证:公房字第××号)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思银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斗湖堤信用社临江分社位于斗湖堤镇长江路的房屋(产权证:公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