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斌、耿艳芳、张海臣、闫桂琴、王洪印、王风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刘某某,耿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承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刘某某、耿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