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雪与查国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玉民初字第66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晶,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某某,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晶、被告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由于双方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本就脆弱的夫妻之情,已消磨殆尽,现双方已分居。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子女。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查某某辩称,原告的离婚请求我同意,但要求返还10,000.00元彩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交抗辩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认为没有异议。因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无共同存款,双方无共同财产,结婚时被告给原告彩礼30,000.00元,金项链和金耳环各一个。被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礼金10,000.00元。原告对被告要求返还礼金10,000.00元的抗辩请求不同意,称钱已经生活中消费,关于金项链和金耳环原告称已丢失,对此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前提,和睦的婚姻又需夫妻共同努力来维系。因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华人民陪审员 李春荣人民陪审员 李洪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