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赵某,农民。原告代理人吴同强,东海县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同强、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8年夏天,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2月4日在东海县民政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二。婚后被告未能尽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况且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特别严重的是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给原告身体和精神带来诸多打击和损害。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长子徐某一,被告抚养次子徐某二,抚养费均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她要求离婚,是因为我骂她家亲戚,她觉得面子上过不去,赌气才起诉离婚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天,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二。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赵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诉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已分居两三个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在相处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虽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现象,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共同化解家庭矛盾。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各自多检点自我,改正缺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赵某此次起诉离婚,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