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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付细松、黄友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付细松,黄友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付细松,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友戌,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付细松、黄友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处置中,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