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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明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明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2009年5月5日,上诉人因病向被起诉人黄某借钱请假,被起诉人不但不肯,故意不给工资打上诉人叫上诉人跳楼自杀,逼着上诉人自杀去撞车,后闹至劳动所,但一���过了10天,没有任何答复。上诉人实在没有办法,只好跳楼,导致右跟骨开放性骨折。2009年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故意不处理,上诉人去撞车自杀,后2010年2月9日被汽车撞导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但之后,上诉人在医院,被起诉人不给医疗费,导致上诉人一直到现在还没痊愈。经江西省赣县格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上诉人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正是被起诉人的种种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伤害并导致上诉人落下终身××,无法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被起诉人理应对上诉人的伤害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黄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于2009年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增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后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现上诉人再就其与被起诉人黄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医院病历、江西省赣县格致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关于谢明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并且主张“上诉人去撞车自杀,后2010年2月9日被汽车撞导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但之后,上诉人在医院,被起诉人不给医疗费,导致上诉人一直到现在还没痊愈。经江西省赣县格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上诉人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正是被起诉人的种种行为给上诉人带来伤害并导致上诉人落下终身××”,该事实并无在(2009)增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案中主张,而且是之后发生,属于���的事实和新的起诉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