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王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15号原告李娟。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娟诉称:2014年12月23日19时55分,被告王强驾驶湘C7U8**号小车在G320国道五里桥地段右转超车时,将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撞倒,致原告严重损伤的交通事故。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作出认定:王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6天。2015年4月9日原告的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残,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三个月,门诊医疗费5000元。被告王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51680.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强辩称:答辩人已经垫付了19855.33元医疗费,且湘C7U8**号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答辩人多垫付的钱原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经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3日19时55分,被告王强驾驶湘C7U8**号小型客车由湘乡市区方向往双峰方向行驶至G320国道湘乡五里桥地段,被告王强驾车在超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李娟驾驶湘C7Z3**号两轮摩托车后,右转弯往泉塘镇三角塘方向行驶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于受伤当日被送往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8日出院,共住院106日,发生住院医疗费52934.05元。其中被告王强垫付医疗费19855.33元。原告之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十级残,建议出院后继续休息治疗三个月左右,其门诊医药费5000元左右。2015年1月4日,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娟无责任。王强驾驶湘C7U8**号小型客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娟90544元。其中83924元汇入原告李娟账户(户名:李娟,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湘乡支行,账号:6228481110443898511);剩余6620元作为被告王强多予垫付的医疗费汇入被告王强��账户(户名:王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支行,账号:6212261904001715541的账户上。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付清。二、原告李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66.81元,由原告李娟承担。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