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倪祥荣与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祥荣,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倪祥荣。被执行人沈国良。申请执行人倪祥荣与被执行人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30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1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