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瓷光诉被告陶启良、贾千里、曲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瓷光,陶启良,贾千里,曲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张瓷光,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启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贾千里,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曲红玉,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瓷光诉被告陶启良、贾千里、曲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瓷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瓷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瓷光撤回对陶启良、贾千里、曲红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2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张瓷光承担。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