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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凌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9号原告陈凌,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901,组织机构代码75134515-7。法定代表人傅若清,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明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凌与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