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1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孙金贵,张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6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商场西路67号。被执行人孙金贵,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社会福利汽修保养厂职工,住张店区商场西街北17巷2号楼1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张文,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孙金贵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富丽商城三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孙金贵、张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7997.0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