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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1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孙金贵,张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6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商场西路67号。被执行人孙金贵,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社会福利汽修保养厂职工,住张店区商场西街北17巷2号楼1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张文,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孙金贵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淄博富丽商城三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孙金贵、张文、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7997.0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