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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