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