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树连与叶耀飞、万有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树连,叶耀飞,万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8号申请人肖树连。委托代理人廖赞斌、张玉琴,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耀飞。被申请人万有年。申请人肖树连因与被申请人叶耀飞、万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肇事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价值5万元部分(车牌号:赣C×××××,发动机号:01213244,型号:星光牌CAH5200XYP1K2L11T)进行查封,并由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