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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严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原告严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金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夏相识后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年××月生一女向严,××××年××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证。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家庭及子女不闻不问,成天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向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被告向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年××月生一女向严,××××年××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代理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也仅为生活事务,只要双方考虑到组建家庭的不易及抚育子女的艰辛,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与被告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