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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7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心才与夏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心才,夏丙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7676号原告:温心才,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夏丙云,男,汉族,1941年3月16日出生,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心才与被告夏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心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心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心才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