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7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心才与夏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心才,夏丙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7676号原告:温心才,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夏丙云,男,汉族,1941年3月16日出生,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心才与被告夏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心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心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心才负担。审判员 周思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