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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宋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帮芝,王宝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徐帮芝,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利民南路***号4043门。身份证号:×××8被告王宝金,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宋站镇新丰村二队。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帮芝诉被告王宝金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如期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经催缴后,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