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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纯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生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建设“虎台雅居”小区现有工程,经与原告协商从2013年开始使用原告型材,至2014年12月2日被告方累计拖欠原告方异型材款共计人民币381201.23元,至今未给付,现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上述货款。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顶房购料协议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以房作为保证向我公司购买料的事实,合同约定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把产权合法过户到原告名下,保证房屋的独立产权,如届时无法交出现房给原告,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前被告将所有材料款按本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如不按时结款,超出时间按银行利息0.34%每天给付利息。2、发货单5份、对账单1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发货的事实及被告在扣除所抵押房屋价值后尚欠货款246688.24元。3、收款收据2张(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用房屋抵押货款价值为134512.99元,因被告未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故此房屋价值应为货款,故总计货款381201.23元。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下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自愿放弃相应利息的诉求。综合当事人陈述、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虎台雅居”小区商品住宅楼过程中使用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型材共计人民币381201.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型材款共计人民币381201.23元事实清楚,因原告己按约定提供相应的货物,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上述请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权处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81201.23元。诉讼费7020.00元,由被告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武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