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宫学东与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学东,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706-1号原告宫学东,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审理原告宫学东诉被告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告张成的正三轮摩托车。现双方已调解。被告申请解除对正三轮摩托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成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