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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文与被执行人管伟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文,管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管伟良,男,1975年8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文与被执行人管伟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民二初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管伟良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志文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志文货款204000元,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1590元共3845元,由被执行人管伟良负担37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诉讼期间中,本院作出(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管伟良和案外人陈某富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金光沿江边地段金江景逸花园二期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XX、X**号】中属于管伟良所有的部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管伟良和案外人陈某富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金光沿江边地段金江景逸花园二期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XX、X**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惠德评咨字(2015)第08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定上述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630960元整。本院将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管伟良和案外人陈某富共同共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金光沿江边地段金江景逸花园二期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