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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642号原告:何某,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齐伟,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新华书店员工。被告:胡某,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礼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菲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