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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