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东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与林瑞霞、王超典当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林瑞霞,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卫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瑞霞,女,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瑞霞、王超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林瑞霞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当金人民币68000元。二、被执行人林瑞霞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当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500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若被执行人林瑞霞没有按期付还原告典当当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三、被执行人王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广东群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瑞霞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典当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超付还申请执行人当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林瑞霞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房屋进行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林瑞霞一家在此居住,暂时无法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林瑞霞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XXX号房屋,暂时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获得清偿部分债权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东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树杰审 判 员 魏少荣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佳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