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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义与张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688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2015年8月31日,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已自行调解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