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行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树伦与淮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树伦,淮安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中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教育局,住所地淮安市枚皋中路6号淮安市行政中心北楼5楼。法定代表人朱亚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潇,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赵树伦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就其要求享受和民办教师同等待遇信访事项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信访,该局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答复意见书。同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复查。原审认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所涉系原告就其个人问题向有关机关进行信访的相关事项,依法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诉求异地审理本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树伦的起诉。上诉人赵树伦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信访,其介入是被上诉人所为,上诉人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又向淮安市教育局申请复查,对方对上诉人的信访问题不予回复。请求依照《信访条例》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出具信访回复,请求异地审理。被上诉人淮安市教育局辩称:一、上诉人的信访问题,应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程序予以处理。二、本案不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履行职责的争议。上诉人的信访事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劳动人事问题,在涉及劳动人事问题上,被上诉人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不存在上下级行政关系,请求驳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赵树伦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其信访答复不服,要求被上诉人淮安市教育局给予信访复查,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慧鸣审 判 员 张清仕代理审判员 牛延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