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昌勇与周成彬,张芝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勇,周成彬,张芝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吴昌勇,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成彬,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芝粹,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吴昌勇与被告周成彬、张芝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成彬、张芝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应减半收取14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不予收取。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