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明州与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民委员会、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古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邓明州,男,汉族,农民,住陕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法定代表人马张敖,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负责人马栓让,任村委会主任。邓明州与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民委员会、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古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钓鱼台村民委员会、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古建工程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18425.10元,案件诉讼费1334元,执行费受理费16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4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彬 百度搜索“”